
4.5 其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场所。
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 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 5.7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9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5.12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 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 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 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 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 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 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 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6.1 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6.2 除必须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6.3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6.4 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按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6.5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6.6 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由最大观察距离D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以后,根据GB 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观察距离D的确定参照本标准附录A(参考件)。 6.7 标志的偏移距离X应尽量缩小。对于最大观察距离D的观察者,偏移角θ一般不宜大于5°,最大不应大于15°。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6.8 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6.9 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 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6.9.2 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6.10 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0.1 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 6.10.1.1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如图2所示。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如图3所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 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 m。 6.10.1.2 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如图4所示A或B的位置。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h1不应小于0.5 m。位置A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h2不应小于2.0 m。 6.10.1.3 如果天花板的高度较小,也可以在图4中C、D的位置设置标志,标志的中心点距地面高度h3应在1.3 m~1.5 m之间。 6.10.1.4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 m,如图5所示。 6.10.2 附着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 m~1.5 m之间。 6.10.3 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其它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0 m。 6.10.4 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志中的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和警告标志(三角形)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 l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提示标志(正方形)及其辅助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7.1 方式 7.1.1 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如图3和图4中B、C、D所示。 7.1.2 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牌悬挂在相应位置上。适用于宾馆、饭店、候车(船、机)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如图5所示。 7.1.3 柱式:把标志牌固定在标志杆上,竖立于其指示物附近。如图6所示。 7.2 间隙 7.2.1 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如图8所示。 7.2.2 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如图9所示。 7.2.3 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 倍。如图10所示。 7.2.4 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7.2.4.1 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如图11所示。







求出外力后,根据标志牌的不同支撑方式进行标志牌、标志杆、横梁、联接螺栓及基础稳定验算,求得各部位断面尺寸等。 7.3.3.2 如果标志牌的强度不够,可以采用加厚、背面加筋或卷边加固等方式提高强度。 7.3.4 以其它方式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都应牢固,以保证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及其照明灯具等应至少半年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 a. 破坏或丢失; b. 标志的色度坐标及亮度因数超出其适用范围(参见附录C中表C1); c. 逆向反射标志的逆向反射系数小于最小反射系数的50%(参见附录C中表C2); d. 无法满足本标准第6.10.4、6.11.3、6.12和6.13条要求。 观察距离应根据标志的设置地点和观察地点来确定: A1 如图A1a所示,如果将标志设在A处,要求对门口的观察者保持良好的醒目度,那么观察距离D为门口观察者的眼睛至标志的距离。


C1 消防安全标志的颜色应符合表C1要求。





